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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计算经济补偿金遇证据难题 法院支持调查取证成为维权关键
时间:2018-09-10 22-54-05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4年,劳动者周某在杭州某建设集团公司山东A分公司工作。此后,周某又去了该集团山东B分公司工作。在B分公司工作两年期间,公司共拖欠周某1.5万元工资。2016年11月,周某与公司协商不成,故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介入后了解到,周某入职以来,两家分公司都未给其缴纳过社会保险。收集周某在上述两家分公司进行工作的相关证据(包括向银行调取工作5年期间的工资流水),就成为证明本案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

  除此之外,唯一可以证明周某与B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其完成工作时的技术交底材料,上面盖有B分公司的技术专用章。另外,两家分公司的银行工资明细发放都有一个特点:一年当中的前11个月,每月都是发放固定的1500元工资,到了年末,则有几万元的工资汇入,多者达7万。两家分公司共有4个不同的账户,均为个人账户,且明细中无法显示账户姓名。

  【案件焦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时可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那年限如何计算呢?结合本案,是B分公司的两年,还是A加B两家分公司的5年?又如何证明周某在A分公司工作了3年?仅凭3年的工资流水是不够的,因为对方账户都是个人账户,不是公司账户,而且个人账户户名无法显示。

  对此,律师向法院寄送了《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调取4个个人账户的银行开户信息,并跟法官沟通说明这是本案的关键点,与原告的诉请能否得以支持进而维护其合法权益有直接关系,主审法官同意调取,案件有了突破性进展。

  律师收到法院调取的账户信息后,从中发现:周某在B分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都是B分公司会计通过其个人账户汇入的。而周某在A分公司工作3年期间,共有3个工资汇入账户,其中有两个账户户名是相同的,且都是B公司会计的户名,另一个账户户名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姓名,且A公司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

  最终,法官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将周某5年的工龄连续计算,总计支持5年的经济补偿金。此项诉请,法院的判决改变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律师观点】

  本案最终胜诉,调查取证是重中之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要求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条的适用应具备几个条件:非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开上家时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情形。

  (作者系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企业劳动人事部主任,拱墅区总工会法律服务队志愿律师)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编辑:王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