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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穗地税发[1999]233号

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有的单位反映,在贯彻执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54号)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结合目前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外籍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因企业提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自行辞职取得的经济补偿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以下简称203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对除第一点规定以外的其他个人(下同)因企业提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先按其本人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其中在该单位由固定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的,其连续工龄可视为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扣除费用,计算扣除费用的标准统一按每满一年扣除12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扣除),余额部分再按203号文第二点规定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额举例说明:

例一,某人连续工龄为28年,因企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而取得经济补偿40000元,1998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及税款计算如下:

1.按工龄计算扣除费用:1200×28=33600(元)

2.应纳税的经济补偿收入:40000-33600=6400(元)

3.按203号文第二点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①以本人1998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应纳税的经济补偿收入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6400÷2000=32(个月)

②月应纳税额(1260元是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允许扣除费用的标准,下同):(6400÷32-1260)×10%-25%=49(元)

③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款:49×32=15680(元)

例二,某人取得经济补偿20000元,连续工龄为14年,1998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及税款计算如下:

1.按工龄计算扣除费用:1200×14=16800(元)

2.应纳税的经济补偿收入:20000-16800=3200(元)

3.按203号文第二点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①以本人1998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应纳税的经济补偿收入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3200÷1000=32(个月)

②由于按月计算取得的应纳税经济补偿,扣除1260元的费用后,没有应税所得,故不予征税。

3200÷32=1000(元)

四、以上第二、三点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执行。我局原穗地税发[1997]54号文中关于:“对个人按照《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4]103号)规定标准领取的补偿或生活补助费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计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54号)刊登于1998年第11期《劳动政策法规汇编》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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