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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
穗府办[2000]21号 |
|
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 |
各区、和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同时防止少数职工索取过高的安置费,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94]103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办[2000]2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范围,是在本市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期间,经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列入需政府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关闭破产企业。 二、政府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限定标准。 (一)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 1.企业对职工经济补偿基数的最低标准,参照1998―1999年度广州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取其偏高限,定为800元/月。企业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计算的职工经济补偿基数不足该标准的,按800元/月的标准补偿,并按此标准计算政府资助费用。 2.政府资助企业职工经济补偿基数的最高标准,参照1998年和1999年广州市社会平均工资,取两年社会平均工资均数的中低限,定为1200元/月。 企业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计算的职工经济补偿基数在800―1200元/月范围之内的,按企业实际补偿基数核算政府资助费用。 (二)离岗退养人员的移交费用按下列标准计算:活动费3000元/人,退休前及退休后5年的医疗费每月200元/人。退休前养老保险费243元/月,退休前生活费578元/月。 (三)退休人员的移交费用按15000元/人标准计算。 企业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职工安置费用。企业及投资主体自筹资金来源确有困难的,根据《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办[2000]20号)的规定,按照“三家抬”的原则,由政府资助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及超标准部分费用由企业或投资主体自行解决。 三、计算职工安置费用的时间及年龄界定。 关闭企业的截止时间为投资主体(或主管委、局)批准之日;破产企业的截止时间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之日。企业关闭破产之前已分流安置的职工不再支付安置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