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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能否收取计划生育保证金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粤劳社函[2000]239号

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能否收取计划生育保证金的复函

佛山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能否收取计划生育保证金的请示》(佛劳监字[2000]第51号)收悉。经征求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意见,现答复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计划生育保证金”没有依据。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O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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