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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6-17 15-57-03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共中央统战部 劳动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
 
(总工发[19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总工会,党委统战部,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在党和国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方针的指引下,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对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安排劳动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职工队伍的不断扩大,为新时期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对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应引起各级党政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重视。
    一、抓紧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把私营企业职工组织起来
 
私营企业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私营企业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人是我国法律赋予的权利。实践证明,在私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工作,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需要;是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是私营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各级党政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必须充分认识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起来。要积极地、有计划地、有步骤地推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凡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已经开业投产的私营企业,都应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当前,应首先在生产经营比较正常、职工队伍相对稳定的企业中开展这项工作。
 
私营企业组建工会要履行民主程序。工会委员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要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要报上级工会组织批准。企业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职工入会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加入工会要履行入会手续。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同时成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建立工会组织的私营企业,应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每月按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工会财务管理办法支配和使用,并接受工会会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监督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