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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出台管理办法规范合作银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
时间:2023-11-21 10-14-23

   11月14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广东省合作银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意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全省合作银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明确合作银行经办社保业务合作流程,满足群众“就近办”“多点可办”需求。

  近年来,广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各险种经办业务方面与银行开展深度合作,实现社银优势互补,提升社保经办服务效能。今年以来,广东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将社保“镇村通”列入重点任务,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主体,横向到银行,纵向到镇村的社保公共服务体系。

  《管理办法》共8章37条,是对目前社银合作模式的完善和升级,进一步规范银行办理社保经办业务的合作条件、合作程序、经办规范、安全要求、保证机制、检查评估、退出机制等程序。

  《管理办法》明确,合作网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指示明确、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险业务服务点”标牌,业务窗口(柜台)、导办区、网办区、自助服务区要标示社会保险业务相关标识。此外,社保经办机构将合作网点登记在省集中式人社一体化系统和广东社保电子地图,实行统一管理,每个合作网点设置唯一网点编码。

  在经办规范上,《管理办法》明确,合作网点设置社保业务窗口(柜台)的,通过省集中式人社一体化系统平台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经办社保业务,鼓励有条件的网点实行专窗经办。设置网办区的,通过国家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网、省人社网上公共服务平台等线上平台实现业务经办。设置自助服务区的,自助终端与省集中式人社一体化系统实时对接或实时接入“粤智助”社保板块实现业务经办。

  合作银行或其下属网点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继续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退出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退出合作关系。此外,合作银行或其下属网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影响或发生经办重大失误等,将强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