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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休息休假遭侵权具有5特点 法官:应尊重劳动者正当权利
时间:2014-05-05 15-42-46

市二中院盘点休息休假权案五大特点 法官:劳资双方均应正确对待休息休假权

  ■劳动者双休日节假日难得休息

  ■员工被要求加班却没有加班费

  ■员工主张加班费案件胜诉率低

  ■管理制度不规范侵害劳动权益

  ■相应证据不足导致诉讼维权难

  “五一”节刚刚过去,期间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再次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市二中院也结合该院近期劳动案件的审理情况,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受侵犯的情况进行了盘点。刘海东法官介绍,当前劳动者休息休假权被侵害现象较为普遍,主要呈现出:“双休日、节假日难休”“加班拿不到加班费”等五方面特点。

  休息休假权遭侵犯特点

  特点1

  双休日节假日难休

  许多劳动者在连续工作多个工作日后,不能依法享有双休日、年休假、法定节假日等权利,并因此与用人单位发生劳争纠纷。2011年至2013年,二中院先后审结涉劳动者休息休假权案件分别为720余件,760余件,810余件,约占同期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20%,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特点2

  加班难拿加班费

  许多劳动者在同一案件中,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多年的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而且索赔数额较大。在这类人群中,低收入劳动者占比较大,建筑、生产加工、物流、销售、餐饮等收入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中的劳动者所占比重较大,外地进京务工的农民工较多。相对而言,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金融、IT行业的销售经理、人力资源主管、技术骨干等高收入白领阶层因休息休假权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

  特点3

  主张加班费胜诉率较低

  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胜诉率较高,主张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胜诉率较低。在二中院近年审结的涉劳动者休息休假权案件中,劳动者关于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全部诉求或者大部分诉求不能得到支持的案件,约占七成;而劳动者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九成以上能获得法院支持。

  特点4

  管理制度不规范侵犯休息权

  有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未对劳动者日常加班、年休假的申报流程等进行明确规定;也有的用人单位的考勤表、工资表制作不规范,表格不完整、不连续或者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

  此外,工时制度不明确也是此类案件的重要特点(我国的工时制度包括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工时制度等),用人单位的某些岗位需要经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但实践中存在部分用人单位未经审批而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情况,而劳动者往往以标准工时制度的标准核算加班费,双方就此争议较大。

  特点5

  证据不足困扰职工维权

  实践中,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关于案件事实分歧较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加班时间长短、是否已经支付加班补偿、补偿的具体数额等事实的意见一般存在巨大差异、矛盾比较尖锐。

  同时,少数劳动者不考虑自身实际工资水平、举证情况等,利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较低的特点,不顾案件事实和证据客观情况随意主张相关权利,加班工资动辄十几万、几十万,远远超过其工资收入和同行业工资水平,导致其主张很难获得支持。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