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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722

 

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做好征地审批中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完善征地审批程序,严格征地审批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中必须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听证会应通知当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参加。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200831日起,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征地项目,一律不予报批(报国家批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要附上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书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要附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样本见附件1)包括三方面内容:建设用地所在市、县是否已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征地所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是否已落实、是否已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

    二、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采取政府补助、集体补贴、个人缴费的方式多渠道筹集。

    其中,各级政府要承担补助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发放老年津贴、建立地方统筹准备金的资金,逐步建立起公共财政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所需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集体补贴部分从征地补偿款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从其在征地补偿款中个人所分得部分缴纳。

    经协商省财政厅同意,在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暂存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资金,包括政府、集体、个人所负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具体数额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所规定的标准核算。市、县在上报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前,应将经核算所需的费用足额预存入“社保专户”。集体、个人应缴交的部分,从征地预存款中扣缴预存,征地预存款数额相应扣除该部分资金数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告之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将预存在社保专户中的资金及时缴入地方国库。申请征收土地未获批准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将预存款退回申请征(用)地单位。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助社会保障资金的足额预存。省国土资源厅对未按规定足额预存入社会保险费用的用地报批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将预存的资金按规定标准记入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或地方统筹准备金账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预存入“社保专户”后,劳动保障部门应于当日登记入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保专户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审计部门的审计以及社会的监督。对发现有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社保专户”资金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将本市上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有关情况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并填报有关备案表(见附件2)。具体上报内容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基本情况:开展工作县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数、资金收支及结余情况等。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建立责任制、建立制度情况、农保机构编制、存在问题等。

省劳动保障厅每年对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不受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及时发放。

    附件:

    1.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样本

    2.劳动保障部门每月申报备案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规定,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经我厅(局)审核,用地项目名称(批次用地写明是哪批次,单独选址的写明用地项目)用地的征地项目涉及农户不属于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无需缴纳、预存社会保障资金。

(公章)

劳动保障厅(局)

年月日

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规定,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经我厅(局)审核,用地项目名称(批次用地写明是哪批次,单独选址的写明用地项目)用地的项目征地后人属于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目前,市、县(市、区)已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并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元(大写:元)已预存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账号:),其中属于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承担部分已从征地预存款中扣除元(大写:元)。

(公章)

劳动保障厅(局)

年月

附件2


劳动保障部门月申报备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人、万元

 


县(市、区)

是否建立责任制

是否制定工作方案

农保实施办法
(文号)

农保机构编制
(批文、编制数)

参保人数

月末领取
养老金人数

月末领取老年
津贴人数

上月基金
滚存结余

本月保费收入

本月保费支出

本月基金滚存结余

累计

本月
参保数

累计

本月领取养老金人数

累计

本月领取老年津贴人数

合计

养老金

老年
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