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综合
序 号 |
经 办 |
备注 |
监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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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 |
工作对象 |
办事条件 |
工作内容和形式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职权 |
时限 |
工作标准 |
监督内容 |
主要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条件形式 |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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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各类用人单位 |
已填写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养老基金花名册》一式四份,并按被招用人员情况提供如下相应材料: 1、属失业人员的,提供其《失业证》原件; 2、属应届毕业生的,提供《报到证》或学校出具的就业介绍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 3、属其他政策性招用的,提供有关行政部门的核准依据。 |
1、查验各项材料。 2、登记; 3、编号 |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 科 |
经 办 人 |
是否受理 |
即时 |
1、服务态度和用语符合要求; 2、按规定一次性接收办事条件所列的各项申办资料; 3、使用标准回执,告知办事程序、约定送达方式和时间; 4、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必须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 5、对非管辖企业明确告知其管辖部门。 |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自录用之日起30天内办理录用和就业登记手续; 2、办理机构: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东华南路148号就业大厦首层或1501室;联系电话:83818305、83816426。 |
工作作风 |
机关党委办 |
有关作风建设责任人 |
受理投诉 |
1、督办; 2、核查; 3、违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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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审查 |
送审资料 |
资料齐全 |
书面审查 |
依法审核 |
及时依法处理 |
执法尺度 |
法规处 |
有关执法协调责任人 |
1、受理异议; 2、执法检查。 |
1、协商; 2、合法性核查; 3、提出执法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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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决定 |
送审材料 |
审查完毕 |
签署意见、盖章 |
备案、登记、盖章 |
及时依法处理 |
效能监察 |
监察部门 |
有关效能监察责任人 |
1、日常检查; 2、调查。 |
1、督办; 2、核查; 3、违规究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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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送达 |
申办单位 |
已备案、登记 |
直接送达 |
送达 |
完整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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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归档 |
送审材料 |
按类别及办理时间分类整理 |
分类整理、统计 |
整理、统计 |
每周 |
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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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
法规名称(文号) |
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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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第10号令) |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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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印发〈广州市企业实行全面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4〕95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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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就〔1999〕4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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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印发〈广州市录用城镇失业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就〔2000〕9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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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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