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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4〕111号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监测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劳动力调查制度建立和顺利实施。
    二、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精心制订调查实施方案,确保调查数据质量。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建立基层单位基础台账和本系统统计制度,充分利用劳动力调查数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制定符合我省的就业政策提供客观依据。
    三、为使调查数据对省、市二级都具有代表性,更好地满足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需要,我省调查样本规模将在国家样本基础上适当扩大。样本扩大所需的调查经费由省和地级以上市财政共同负担,具体方案由省统计局会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四、各地要逐步建立健全区域内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为使劳动力调查结果对县(市、区)一级具有代表性,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调查样本规模,所需调查经费由各市财政负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0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更好地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服务,国务院决定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就业形势和政府对劳动就业进行管理的方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行就业统计制度,调查周期长,数据质量差,调查方法和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难以准确反映城乡就业总量和城镇失业的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需要。因此,借鉴国际通行的方法和标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对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劳动力调查的对象和方式
    劳动力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每次调查需抽取样本40万户,涉及全国1800多个县(市、区)的130万人口。首次调查于2005年11月进行。为积累经验,稳步推进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2006年调查增加到两次,分别于5月和11月进行。从2007年起,调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分别于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
    三、劳动力调查的内容及经费来源
    劳动力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具体调查内容由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劳动力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为满足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区可增加调查样本,所需调查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四、劳动力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动力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有关部门及调查对象要密切协作和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力调查工作。要精心制订方案,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逐步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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