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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医疗费结算工作规范表
时间:2013-03-26 15-35-21
 

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医疗费结算工作规范表


序号

经 办

备注

监 督

工作程序

工作

对象

办事条件

工作内容

和形式

责任

单位

责任人

职权

时限

工作标准

监督内容

主要责任单位

责任人

条件形式

处理

1

受理

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1.《医疗费结算申报表》一式三份;

2.《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一式三份;

3.《就医确认凭证》;

4.住院收费明细单。

5.有高额医疗费的报《高额医疗费结算明细表》一式三份;

6.有门诊人流的报《门诊医疗费结算明细表》一式三份;

 定点医院必须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报表。

查收、登记、

发给回执

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

经办人

是否

受理

即时

1.服务态度和用语符合要求;

2.按规定一次性接收所需资料;

3.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必须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4.使用标准回执,告知办事程序,约定送达方式和时间。

1.由医保中心接收申报资料,定点医院在每月10日前须将报表送到医保中心;

2.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在收到申报资料后30天内作出审核结论。

工作作风

机关

党委办

有关作风建议责任人员

受理

投诉

1.督办

2.核查

3.违规

查处

2

审查

送审

资料

资料齐全

1.书面审核;

2.必要时到医院核实。

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经办人

按规定

审核

15天内

准确、客观、全面

执法尺度

法规处

有关执法协调责任人

1.受理投诉;

2.执法检查

1.协商;

2.合法性核查;

3.提出执法意见和建议

3

处理

提出初审意见

1.有关资料;

2.调查情况。

初审完毕

1.出具初审意见;

2.草拟通知书。

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经办人

按规定

审核

4天内

1.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

2.使用标准文书。

3-1

决定

1.医疗费报表;

2.初审意见。

已提初审意见

1.书面审核;

2.作出终审意见。

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分管

处领导

签发

5天内

依据有关规定

3-2

制作《付款通知

书》

《付款

通知书》

已签发

1.制作《付款通知书》;

2.签名及盖章。

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经办人

1.制表 ;

2.用章。

2天内

1.使用标准表格;

2.使用专用章。

4

执行

交换

市社保

基金中心

已制表

通过局通讯员交换

机关服务

中心

局通讯员

送达

3天内

1.及时送达;

2.至少于期限届满前2天办理

效能

监察室

有关效能监察责任人员

1.日常检查;

2.调查

1.督办;

2.核查;

3.违规究责

4-1

直接

送达

定点医疗机构

有审核结果

直接送达

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经办人

送达

3天内(与4同时进行)

1.至少于期限届满前3天办理;

2.做好挂号信交寄登记

交寄

挂号邮寄

局机关服务中心

局通讯员

5

归档

医院送审的资料、《付款通知书》等

执行送达完毕

整理归档

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经办人

归档

1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