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综合
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医疗费结算工作规范表
序号 |
经 办 |
备注 |
监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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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 |
工作 对象 |
办事条件 |
工作内容 和形式 |
责任 单位 |
责任人 |
职权 |
时限 |
工作标准 |
监督内容 |
主要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条件形式 |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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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1.《医疗费结算申报表》一式三份; 2.《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一式三份; 3.《就医确认凭证》; 4.住院收费明细单。 5.有高额医疗费的报《高额医疗费结算明细表》一式三份; 6.有门诊人流的报《门诊医疗费结算明细表》一式三份; 定点医院必须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报表。 |
查收、登记、 发给回执 |
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 |
经办人 |
是否 受理 |
即时 |
1.服务态度和用语符合要求; 2.按规定一次性接收所需资料; 3.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必须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4.使用标准回执,告知办事程序,约定送达方式和时间。 |
1.由医保中心接收申报资料,定点医院在每月10日前须将报表送到医保中心; 2.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在收到申报资料后30天内作出审核结论。 |
工作作风 |
机关 党委办 |
有关作风建议责任人员 |
受理 投诉 |
1.督办 2.核查 3.违规 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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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审查 |
送审 资料 |
资料齐全 |
1.书面审核; 2.必要时到医院核实。 |
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
经办人 |
按规定 审核 |
15天内 |
准确、客观、全面 |
执法尺度 |
法规处 |
有关执法协调责任人 |
1.受理投诉; 2.执法检查 |
1.协商; 2.合法性核查; 3.提出执法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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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处理 |
提出初审意见 |
1.有关资料; 2.调查情况。 |
初审完毕 |
1.出具初审意见; 2.草拟通知书。 |
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
经办人 |
按规定 审核 |
4天内 |
1.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 2.使用标准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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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决定 |
1.医疗费报表; 2.初审意见。 |
已提初审意见 |
1.书面审核; 2.作出终审意见。 |
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
分管 处领导 |
签发 |
5天内 |
依据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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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制作《付款通知 书》 |
《付款 通知书》 |
已签发 |
1.制作《付款通知书》; 2.签名及盖章。 |
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
经办人 |
1.制表 ; 2.用章。 |
2天内 |
1.使用标准表格; 2.使用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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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执行 |
交换 |
市社保 基金中心 |
已制表 |
通过局通讯员交换 |
机关服务 中心 |
局通讯员 |
送达 |
3天内 |
1.及时送达; 2.至少于期限届满前2天办理 |
效能 监察室 |
有关效能监察责任人员 |
1.日常检查; 2.调查 |
1.督办; 2.核查; 3.违规究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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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直接 送达 |
定点医疗机构 |
有审核结果 |
直接送达 |
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
经办人 |
送达 |
3天内(与4同时进行) |
1.至少于期限届满前3天办理; 2.做好挂号信交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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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寄 |
挂号邮寄 |
局机关服务中心 |
局通讯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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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归档 |
医院送审的资料、《付款通知书》等 |
执行送达完毕 |
整理归档 |
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
经办人 |
归档 |
1天 |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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