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综合
劳动年检工作规范表
序号 |
经 办 |
备注 |
监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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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程序 |
工作 对象 |
办事条件 |
工作内容 和形式 |
责任 单位 |
责任 人 |
职权 |
时限 |
工作标准 |
监督 内容 |
主要责任单位 |
责任 人 |
条件 形式 |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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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广州市属、外地驻穗用人单位(不含区、县单位) |
用人单位材料齐全:1、劳动年审手册;2、劳动工资台帐;3、招用流动人员审批手续(招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加带《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4、社保登记证;5、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或缴费证明;6、劳资人员上岗资格证;7、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8、单位劳动规章制度;9、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10、劳动合同(30人以下全部带,30人以上带30份);11、职业介绍机构加带《劳动力中介许可证》;12、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加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13、技术工种持证上岗资料。 |
查核、 登记、 编号 |
劳监大队所属各科室、劳动年审组 |
经办 人员 |
决定是否受理 |
即时 |
1.服务态度和用语符合要求;2.依规定一次性查收办事条件的所列资料;3.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必须受理,不受理告知理由;4.对非管辖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其管辖部门。 |
对严重违法违规年审不达标的用人单位应予立案,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劳动监察处理。 |
工作 作风 |
机关党委办 |
有关作风建设责任人员 |
受理 投诉 |
1.督办;2.核查; 3.违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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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审查 |
接收的材料 |
材料齐全 |
审阅材料或问询 |
同上 |
经办 人员 |
依法 审查 |
3个 工作 日内 |
依法审理 |
执法 尺度 |
法规处 |
有关执法协调责任人员 |
1.受理异议 2.执法检查 |
1.协商;2提出执法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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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处理 |
年审达标的用人单位 |
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
在手册上签章,制作年度年审登记证 |
同上 |
经办 人员 |
制证、用章 |
即时 |
使用专用章和标书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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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年审不达标的用人单位 |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
指出违法违规行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必要时立案查处 |
同上 |
经办 人员 |
提出处理意见 |
即时 |
依法 处理 |
效能 监察 |
监察室 |
有关效能监察责任人员 |
1、日常检查;2、调查。 |
1、督办; 2、违规究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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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送达 |
年审登记证、整改通知书 |
已制作登记证和根据劳动年审情况填写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
直接送达 |
同上 |
经办 人员 |
办理 送达 |
2个 工作 日内 |
及时 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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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整理 归档 |
部分送审资料、用人单位整改情况报告 |
登记证送达完毕,用人单位已按要求整改 |
整理归档 |
同上 |
经办 人员 |
办理 归档 |
1个 工作 日内 |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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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
法规名称(文号) |
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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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号) |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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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 |
第一条、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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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管理条例》、《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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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省企业劳动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粤劳法字〔1997〕1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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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社部令〔200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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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粤劳监〔1998〕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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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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