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
穗国资[2008]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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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市区内产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市直属企业: 《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市区内产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国资委联系。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市区内产业 “退二进三”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实施市政府《关于广州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退二进三”工作进程,促进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实力,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列入市政府核定的影响环保类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类企业范围需要限期搬迁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处置方式 对列入“退二进三”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其所在的投资主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发展前景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逐一制定“退二进三”的处置方式。具体可采取以下三种处置方式: (一)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实施易地搬迁升级改造; (二)经营困难、发展无望的企业,实施关闭停产; (三)部分基础好、具备整改条件的企业,可转变经营业态或采取原地整改达标后继续经营。 三、易地搬迁改造企业的选址 实施易地搬迁升级改造的国有企业,原则上要求在市政府选定的下列11个承接影响环保类搬迁企业的产业集聚基地内进行选址重建(危险化学品类企业搬迁不划定产业基地,由企业依法依规自行选址,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1.广州东部汽车产业基地(增城市新塘镇):主要承接汽车、摩托及其零配件产业; 2.增城石滩工业基地(增城市石滩镇):主要承接机电加工业; 3.从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镇):主要承接轻工食品制造业; 4.从化明珠产业基地(从化市民乐茶场):主要承接机电加工业、轻工食品制造业; 5.从化鳌头产业基地(从化市鳌头镇):主要承接家电、汽配产业; 6.花都纺织产业基地(花都区炭步镇):主要承纺织业; 7.花都橡胶产业基地(花都区赤坭镇):主要承接橡胶业; 8.南沙重型机械装备制造基地(南沙区黄阁镇):主要承接重型机械装备制造业; 9.广州市石化产业基地(南沙区万顷沙镇):主要承接石油化工制造业; 10.白云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基地(白云区钟落潭镇):主要承接生物医药产业; 11.番禺现代产业基地(番禺区石楼镇):主要承接生物医药产业。 四、对易地搬迁改造企业进行贷款贴息 从2008年起到2010年,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及实际需要安排一定资金,对2010年前实施易地搬迁升级改造的“退二进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项目贷款贴息。从企业实施搬迁开始,在企业搬迁建设期内每年按项目实际产生中长期贷款利息的5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补助,非解困企业贴息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解困企业贴息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办理程序按照《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2004]58号)执行。贷款贴息计划由市发改委会同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委制定和下达。 五、对企业原址土地纳入政府储备用地进行补贴 (一)列入“退二进三”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址土地的处置原则上应纳入政府储备用地。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利用原址土地从事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第三产业,但必须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纳入政府储备用地的“退二进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除按规定核定补偿金额和拆迁补偿等事项外,为切实解决企业困难,另由市财政对纳入政府储备的工业用地按我市公布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给予金额补贴。补贴资金由集团公司统筹,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代缴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或用于补充养老金等,其余部分再专项用于企业的易地搬迁升级改造。临时使用土地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在2015年后再申请将原址纳入政府储备的,不享受该项补贴。 (三)鼓励企业按照《广州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工业用地处置办法》长期利用原址土地自营创意产业,发展工业设计、室内设计、建筑设计、广告设计、产品设计、环境设计、时尚艺术、产品展示、仓储、物流等生产服务业。 六、支持企业妥善安置职工 (一)安置方式 实施“退二进三”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安置办法。具体按《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退二进三”职工安置办法》执行。 (二)安置资金来源 1.转变经营业务或实施原地整改达标后继续经营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职工安置费用一律由企业自行统筹解决。 2.实施异地搬迁升级改造和关闭停产处置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原址土地纳入市政府储备用地的,其职工安置费用的解决办法:一是按现行政策法规规定标准计算应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用,分别由市财政在国资收益中安排三分之二、企业负责三分之一。当年可用的国资收益不足支付当年安排的,由财政资金先垫支,在以后年度国资收益中归垫。二是企业职工安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一律由企业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解决。企业自身因资金困难确实无法解决的,由企业投资主体或市直属企业统筹解决。 (三)支持政策 1.关于调整政府定价服务收费标准政策。适当根据工资等人工成本提高的实际,调高保安、环卫清洁等行业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水平,扶持适宜本市人口就业的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2.关于减免税费政策。有关企业自行安置职工,符合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政策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税收和政府及有关公共服务各项收费减免。 (四)有关要求 1.“退二进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安置具体工作按照《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退二进三”职工安置办法》执行。 2.实施“退二进三”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制定具体的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职工安置方案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附件: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退二进三”职工安置办法
附件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退二进三”职工安置办法
为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退二进三”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政府核定的影响环保类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类企业范围需要限期搬迁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职工安置的基本方式 (一)实施异地搬迁升级改造发展的“退二进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在职职工实行双向选择,愿意留在企业的由企业与之续签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工龄延续计算;不愿意留在企业的由企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两年内原企业或其所在市直属企业范围内的国有控股企业不得重新聘用);退休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移交社会化管理,离休人员交由所在市直属企业统筹安排。 (二)实施关闭停产处置的“退二进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由其上级主体在系统内调剂安置,或由企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退休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全部移交社会化管理、离休人员交由所在市直属企业统筹安排。 (三)实施原地整改达标后继续经营或转变经营业务等形式处置的“退二进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负责妥善安置。 三、职工安置的资金来源 (一)实施原地整改达标后继续经营或转变经营业务等形式处置的“退二进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职工安置费用一律由企业自行统筹解决: (二)实施异地搬迁升级改造和关闭停产处置的“退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原址土地纳入市政府储备用地的,其职工安置费用采取如下办法解决: 1.按现行政策法规规定标准计算应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用(以下简称“规定标准安置费”),由市财政在国资收益中安排三分之二、企业负责三分之一。 规定标准安置费包括: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应缴交的活动经费、医疗保险金、计划生育补贴和特殊人员安置费,离休人员交所在直属企业统筹安排的管理费等。 2.企业职工安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其他安置费”),一律由企业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解决。企业自身因资金困难确实无法解决的,由企业投资主体或市直属企业统筹解决。 3.当年可用的国资收益不足支付当年安排的,由财政资金先垫支,在以后年度国资收益中归还。 四、职工安置审批职能 (一)市直属企业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制定“退二进三”的总体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并对“退二进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和职工安置费用标准等进行审核。 (二)市国资委负责审定由市直属企业上报的需申请政府资助职工安置费的“退二进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单。 (三)市劳动社保局负责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批和职工安置费用标准的审定。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负责政府资助资金的支付和跟踪监督。 (五)市审计局负责政府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实施易地搬迁升级改造和关闭破产处置的“退二进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申请政府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退二进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属企业必须出具确保政府资助资金专款专用、自筹职工安置费按时足额到位、有效清偿各项拖欠职工费用和稳定职工队伍的承诺。 (三)经审计发现违规使用政府资助资金的,市直属企业和“退二进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必须如数退还有关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实施易地搬迁升级改造的“退二进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选址和完成期限必须符合市政府统一安排。 (五)市直属企业必顺保证所属实施关闭破产处置的“退二进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尽早完成工商销号工作。 (六)本办法原则上以市政府审定“退二进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单之日为执行基准日。 (七)政府资助资金的具体申报程序和手续,由市国资委商财政局、劳动社保局另行制定。 (八)本办法由各相关部门按审批职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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