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珠劳社[2008]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除中央(驻粤)、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外,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在本地下岗或失业;二是具有本地户籍。通过购房或其他方式入户人员不能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不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