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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工伤保险扩面和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若干操作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5-04-39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函〔2006〕1000号

关于广州市工伤保险扩面和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若干操作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广州市和谐劳动关系“金秋行动”指挥部《关于印发广州市和谐劳动关系“金秋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劳指函〔2006〕001号)的要求,现就本市工伤保险扩面和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若干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用人单位应按《意见》等文件的规定,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而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扩面工作职责范围:以颁发用人单位经营(施工)许可证的机关的隶属关系,划分市、区或县级市的工伤保险扩面工作职责范围。
    三、外地驻穗单位尚未在当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必须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办理工伤保险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工程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施工)许可证、银行帐号等。如确因无法开立单位银行帐户而不能自动扣款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税部门打票,然后到银行通过刷卡、现金、支票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应当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单位,可通过合法且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范围的职业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采取实名制。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社保网站,办理农民工的增减员手续。
    五、用人单位已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不得停保转为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但对新参保者允许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六、对无证照用人单位不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七、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除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大力宣传外,要将工伤保险政策尤其是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以及本市和各区、县级市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社保经办机构名录、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举报投诉电话等印成宣传单张和小册子,分别在车站、码头等农民工集散地和高风险企业及农民工生产、生活场所免费派发。帮助农民工全面了解工伤保险政策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提高维权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工伤保险权益。
    八、社保经办机构要开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绿色通道,尤其是对外地驻穗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渠道要畅通。如设立办事专窗,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上门服务。同时要完善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
    九、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业务规范建立单位、个人的基本信息和其他必录信息,避免由于扩面工作出现不良数据。
    十、各区、县级市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推进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切实完成市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任务。
    十一、实行每周报告扩面进度和例会制度。每周要按要求报告工伤保险扩面进度,并由本局组织召开各区、县级市工伤保险扩面负责人会议,通报全市进展的完成情况。各区、县级市要根据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提出下一步计划安排,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金秋行动”指挥部不定期派出行动督查组,到各区、县级市重点检查工伤保险扩面进展情况。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