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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7-20-55

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文件

穗退管字〔2005〕5号

印发广州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退管办、财政局:

《广州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退管办反映。

 

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广州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

困难救助的实施意见

 

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我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在患重大疾病遇到特殊困难时得到一定的经济救助,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特殊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是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已纳入本市社会保险一体化的区街社会化管理的下列退休人员(包括采取过渡形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退休人员;

(二)无子女双老户退休人员;

(三)孤寡退休人员;

(四)患1-4级精神病退休人员。

本条中的(三)(四)项退休人员,简称为特殊人员。

第二条 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救助: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退休人员患重大疾病、医保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一个治疗期内基本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超过3500元以上的;

(二)孤寡、患1-4级精神病、无子女双老户退休人员患重大疾病、医保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一个治疗期内基本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

(三)已缴纳特殊人员安置费的孤寡、患1-4级精神病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统筹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医保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其个人安置费不敷使用,在享受特殊困难救助后,仍无力支付基本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的,可再申请统筹救助。

第三条 重大疾病

本办法所指重大疾病为: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急性期);3.慢性肾功能性衰竭(尿毒症);4.恶性肿瘤;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6.急性重症肝炎;7.严重脑外伤;8.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9.血液病;10.重度精神病;11.消化道出血;12.心力衰竭;13.呼吸衰竭;14.严重的意外创伤;15.脑血管意外康复期;16.慢性全身衰竭;17.长期留置导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18.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发作;19.糖尿病;20.哮喘;21.肺气肿。

重大疾病的病种范围随着医保规定项目的扩大而扩大。

第四条 家庭收入计算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全体成员收入的总和,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各类工资、奖金、补贴等劳动收入,以及利息、有价证券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家庭成员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无生活来源的父母或未成年的子女;

(三)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在校就读的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六条 救助标准

(一)特殊困难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一个治疗期内基本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1万元以下的给予救助1000元/人次,特殊人员1500元/人次;个人负担金额1万元至3万元的给予救助2000元/人次,特殊人员3000元/人次;个人负担金额3万元以上的给予救助3000元/人次。特殊人员4500元/人次。

救助对象一个治疗期内每人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特殊人员不超过4500元,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特殊人员为15000元。

(二)统筹救助标准

统筹救助对象一个治疗期内基本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按前项救助标准享受特殊困难救助后,超过其年基本养老金40%以上部分,按60%比例内给予统筹救助。统筹救助对象在享受统筹救助后,确因其剩余的自付医疗费用仍负担过重,导致个人生活费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含330元),可再按60%内给予统筹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计统筹救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

如:某特殊人员基本养老金1000元/月,基本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20000元。在申请了3000元特殊困难医疗救助金后,可申请统筹救助。其计算方法如下:

1000×12=12000(元)(年基本养老金)

12000×40%=4800(元)

20000-3000-4800=12200(元)(超40%以上部分)

12200×60%=7320(元)(统筹救助额)

再次给予统筹救助的办法如下:

20000-(3000+7320)=9680(元)

9680×60%=5808(元)

3000+7320+5808=16128(元)(救助总额)

20000-16128=3872(元)(实自付额,占个人支付总额的19.13%)

(三)统筹救助对象分段支付入住养老院和精神病院的结算费用,其个人安置费不敷使用的,从其户口所在区统筹救助资金中解决。但基本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统筹救助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救助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特殊困难医疗救助资金指用于广州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医疗救助,通过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资金由市财政局具体管理。

(二)统筹救助资金指各区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逝世后其安置费积淀部分形成的专项资金。资金由各区财政局具体管理。

(三)市退管办每年根据财政部门规定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下年度特殊困难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并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各区应根据统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统筹救助人数及其困难程度量入为出、从统筹救助积淀资金内额度控制,用于解决统筹救助对象的特殊困难救助。

(五)市退管办根据批准的特殊困难医疗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季度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

(六)特殊困难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实行季度统计报告制度;每季结束前,市退管办向市财政局报送特殊困难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七)特殊困难医疗救助资金、统筹救助资金在年度终了有结余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使用。

(八)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各级退管机构要严格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条件进行申请、审批,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特殊困难救助资金,违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的日常工作由市退管办负责;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救助以及统筹救助情况,由市退管办每年年终向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委员报告。

第八条 救助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特殊困难医疗救助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1.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见表一);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发生医疗费用收据;

(2)入住养老院、精神病院费用收据;

(3)身份证、户口簿和领取养老金有关证明;

(4)救助对象属第一条第(一)类人员,需提供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5)当年接受救助及使用情况。

2.社区居委会在收到救助对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救助对象申请资料的调查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向街道(镇)退管机构报送。

3.街道(镇)退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申请资料的审核,填报《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救助情况花名册》(一式三份,见表二),连同申请者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区退管办报送。

4.区退管办在每月25日前完成对街道(镇)退管机构上报申请资料的审核并进行汇总后,向市退管办报送。

5.市退管办在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区退管办上报的汇总资料及申请困难救助资金数额进行审核确认后,向市财政局报送(一式三份,见表三)。

6.市财政局接汇总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将特殊困难医疗救助资金以授权支付的方式将额度下达给市退管办,由市退管办将资金划入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区退管办的银行账户,区退管办通过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将救助资金发给救助对象。

(二)统筹救助审核拨付程序

1.统筹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本条第(一)项第1至3款程序,分别填写《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统筹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见表四);填报《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统筹救助花名册》(一式三份,见表五),区退管办审批后,由区财政局从统筹救助资金中拨付。

2.统筹救助资金的使用实行季度统计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区退管办向市退管办报告上一季度的统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见表六)。

第九条 未纳入社会保险一体化的花都、番禺以及县级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救助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试行。2003年12月31颁布的《关于〈广州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