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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6-00-06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财保[1999]81号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粤发[1998]11号),我们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了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粤发[1998]11号)以及省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1998]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属国有独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简称企业服务中心)的,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合同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而下岗,在原企业无工作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从事其他工作的职工。

第四条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行业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市属国有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

第五条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开支,不得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仍应由原开支渠道列支。

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费用,包括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以下统称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本市失业救济最低标准安排,代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在本市实行医疗改革前,下岗职工医疗费用仍由企业负担。

第七条市级财政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负担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即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三分之一。

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的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其所属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解决。主管部门确实不能解决的,可由主管部门向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予以解决。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由社会负担部分的资金,应根据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核的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计划,对这部分资金作出具体安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拔款手续。财政部门应将这部分资金从本级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拔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市财政局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财政专户”,对财政安排和社会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市属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主管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专户”,对财政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拨付办法:

 (一)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的财政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到主管服务中心开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专户”,主管服务中心收到市财政拨款后,在每月5日前,按月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企业服务中心开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专项资金专户”

 (二)拨付到企业服务中心的资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市劳动局核发《下岗证》,按月将生活费发放给下岗职工本人,并在《下岗证》的“其他记录”栏目内登记每月的支付数额,由下岗职工凭《下岗证》签名认领。下岗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资金,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资助期内,已安排重新就业或重新上岗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应按规定收回《下岗证》并停发生活费,资助资金的余额保存在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专户,调剂到下期使用。

第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一)下岗职工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已申领《下岗证》;

 (二)企业、行业主管中心已在银行独立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专户”;

 (三)企业自筹资金(企业自行负担的三分之一)已到位;

 (四)企业资助年度内连续亏损半年以上;

第十二条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属国有企业于每季终了前5天内向行业主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报“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市级补助资金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和“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名单”(简称“名单”)。

 (二)主管服务中心应对所属国有企业的“申请表”、“名单”进行审查核实汇总,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报市劳动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并附下属企业的“申请表”和“名单”。

 (三)市劳动局和市财政局主管中心报送的汇总“申请表”在10日内作出批复。

 (四)主管服务中心根据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的批复,及时批复下属企业,并将批复抄送属下企业。

 (五)申请单位需携资料:1.“申请表”;2.“名单”;3.企业自筹部分资金到位凭证:4.工效挂钩或包干工资清算表、计税工资报表;5.企业劳资季报表;6.企业资助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

 (一)市属国有企业于年度终了后的5日内向主管服务中心提交清算报告,并填报“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年终清算表”(简称“清算表”)。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国有企业年度经营财务状况、企业服务中心年度“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等,重点说明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结余情况。

 (二)主管服务中心应对下属企业的清算报告及“清算表”进行审核汇总,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办理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的年度清算工作。

第十四条年度终了后,企业中心应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和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说明,报主管服务中心,由主管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局。决算报表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五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是保障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主管服务中心和企业服务中心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局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挪作他用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局共同对企业上报的“申请表”及“名单”保留终审权,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受资助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应自觉控制在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之内,资助期内仍保持过高收入的经营者,将在全市通报。

第十六条市属的集体企业、福利企业、农林水企业(指全民农业户下岗职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困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申请资助,逾期不报者,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区、县级市财政局、劳动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帮困资金申请审批办法〉的通知》(穗劳计[1998]12号)停止执行。

附件一: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本刊略)

附件二: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名单(本刊略)

附件三:年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年度清算表(本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