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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关于汽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确认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6-20 15-31-14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函[2000]297号

关于汽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确认问题的复函

黄埔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汽车司机发生交通伤亡事故工伤确认问题的请示》(穗埔劳[2000]第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原市劳动局《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穗劳险字[1993]第008号)第九条“属于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登记统计的职工伤亡范围。由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按规定确认”,以及原劳动部办公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1993]40号)第一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包括“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和第四十一条“企业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另聘司机,执行该企业的生产任务,发生伤亡事故应按本企业职工报告统计”等规定,如果汽车司机属于专职(职业)司机,并在执行该企业的生产任务中因交通事故发生伤亡,工伤确认问题由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负责;如属于非专职司机,或正常上下班或外勤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因不属于“伤亡事故统计范围”,此类情形则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确认。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O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