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对《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没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而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应由哪个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13-06-20 15-24-12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
穗劳函字〔1997〕2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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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没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而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应由哪个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请示》的复函 |
海珠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没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而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应由哪个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请示》(海劳发〔1997〕2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鉴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是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因此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应作为无主管部门处理。但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危险企业,须具备基本安全条件才能颁发正式《营业执照》,应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有责任协助劳动、公安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工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二、根据广州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穗安护字〔1992〕006号附件一)第四条“无主管部门或一起事故涉及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的规定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1996〕13号)关于“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镇、街辖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的规定,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十七条第(三)、第(四)项的规定,镇(街)辖区内的无主管部门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死亡1至2人的事故,应由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区、县级市劳动、工会部门派人参加或由区、县级市劳动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对这类事故也可由你局负责组织调查。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