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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关于印发《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5-23-50
劳动部文件
劳部发[1997]317号

关于印发《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雷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规范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矿山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仪器、器材的监督检查,防止矿山伤亡事故,依据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

 

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认证工作,保证检测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矿山作业场所和矿山在用设备、仪器、器材等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经认证取得资格的检测机构可在批准的项目范围内承担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任务。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格认证工作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授权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六条检测机构的人员构成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的70%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检测检验人员应精通本岗位业务,需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手册》(见附件1),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执行。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的检测检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备有与所承担任务相关的现行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的文本,并能正确执行。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检验报告书和原始记录纸。报告书中的数据、图表、术语等要准确、清晰、规范。

 

第三章 认证范围

第十二条矿山作业场所检测项目:

(一)矿井风量、风质、风速及井下温度、湿度、噪声;

(二)瓦斯、粉尘;

(三)矿山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露天矿山边坡;

(五)尾矿坝。

第十三条矿山在用设备、仪器、器材的检验项目:

(一)提升、运输、装载、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

(二)各种防爆电器、电器安全保护装置;

(三)矿灯、钢丝绳等;

(四)瓦斯、粉尘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仪器、仪表。

第十四条矿山劳动防护用品检验项目:

(一)自救器;

(二)救护设备;

(三)安全帽;

(四)防尘口罩或面罩;

(五)防护服、防护鞋;

(六)防噪声耳塞、耳罩。

第十五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乡镇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测检验项目。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十六条凡具备第二章所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第三章所列检测检验项目中单项或多项检测能力的单位均可申请资格认证。

第十七条申请单位应填写《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申请书》(见附件2),经所在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劳动部审批。

经劳动部委托授权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八条对受理的检测机构,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授权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参加专家组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认证项目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

(二)熟悉矿山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三)从事检测检验、科研、设计、生产或制造等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精通一门或数门检测技术。

第二十条专家组对申请单位基本条件的审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机构人员、规章制度、检验报告、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逐项进行审查(见附件3)。在审查结束后,写出审查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一条对已取得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的检测机构,在提出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申请时,如提交的有关证件和材料证明所申请项目已经取得认证,可视同条件合格,对相应的项目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第二十二条经基本条件审查合格的检测机构,由劳动部发给《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资格证》和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认证合格标志,标明批准的检测检验项目。

 

第五章 认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格的检测机构,劳动部将分批向全国公布其机构名称、证书号码、有效期限、批准的项目等。

第二十四条已取得资格的检测机构,新增检测检验项目时,应按第四章有关规定向劳动部申请新增项目的单项认证。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在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检测检验规范进行工作,并对检测检验工作质量和数据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检测机构应向委托检测检验任务的劳动行政部门及时报送检验报告书,并通知受检矿山企业。

第二十六条《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资格证》和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难机构认证合格樗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前六个月,持证机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复审,逾期不申请的,有效期满后,检测检验资格自动废止。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应接受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可令其,必要时可提请劳动部令其停检或取消其检测检验资格。

(一)不符合原申请和考核条件的;

(二)不能保证检测检验质量的;

(三)因失职而引起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在组织实施检测机构资格认证过程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认证中的有关费用由申请资格认证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质量管理手册》基本内容

(参考件)

1、前言

2、批准页

3、目录

4、公正性声明

5、检测检验场所环境

6、组织机构与职责

7、人员构成与岗位责任制

8、人员培训

9、质量保证体系

10、各项管理制度

11、仪器设备

12、检测检验采用的技术标准

13、内部标准、检测检验工作程序

14、附件(包括主要工作文件格式、大事记等)

附件2

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申请审批书(略)

附件3

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基本条件审查表

类别

序号

审查内容及要求

审查办法

问题及

建议

一、

 

 

 

 

 

 

 

1.1*

检测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在行政、财务、技术、检测检验等方面是独立的管理机构。

a.有编委批准组建机构的文件;

b.有主管部门对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

c.有独立的财务帐号;

d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齐全者通过,缺一项不通过。

 

1.2

内部机构设置、人员专业搭配合理,能满足所开展工作的需要。

有组织机构框图。

审查机构设置及人员简历。

合格者通过,否则不通过。

 

1.3

主管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专业对口),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技术负责人(指总工、副总工、质保工程师)对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应熟练掌握。

自述业务经历、自身工作职责,现场答辩考核。

合格者通过,否则不通过。

 

1.4

各检测室负责人熟悉所从事的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

a.有任命证书(文件);

b.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c.现场答辩合格。

查阅有关文件及证件,现场答辩考核。

合格者通过,否则不通过。

 

1.5

人员构成:

a.技术人员(含检验员)数不少于总人数的70%;

b.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不低于40%。

查有关文件及证件,了解实际情况。

合格者通过,否则不通过。

 

1.6

检验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掌握与所从事业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笔试或面试),并熟练掌握从事项目所用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实际操作考核)。

抽考。

合格者通过,否则不通过。

 

1.7

检验人员应挖掘与检测检验有关的法规、标准及本单位日常管理制度。

询问。

合格者通过,否则不通过。

 

1.8

检验员能客观、公正地处理所承担的业务,被检单位反映良好。

查阅受检单位反馈意见。

合格者通过,否则不通过。

 

二、

 

 

 

 

 

 

 

 

 

 

2.1*

编制了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手册,并已认真执行。

查验。

合格者通过,否则不通过。

 

2.2

建立了各种岗位责任制。

查阅。

齐全者通过,否则不通过。

 

2.3

质量保证体系科学合理,应对检测方案设计、检测实施、质量监督、质量信息反馈等全过程进行控制。

查验。

合理者通过,否则不通过。

 

2.4

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填写、检查、复核、审查、签发、补充、更改、保存制度完善。

查验。

合格者通过,否则不通过。

 

2.5

建立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a.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至少包括:技术标准(规范)、检验规范及有关技术书籍;b.技术资料编号科学统一,查取方便;

c.检验报告复制件和原始记录已存入档案并按规定期限保存,按编号能迅速取出。

现场查阅评价。

合格者通过,否则不通过。

 

2.6

建立了保密制度。检验数据和受检单位的有关技术资料保密范围明确,制度已严格执行,无泄密现象。

审查执行情况。合格者通过,否则不通过。

 

2.7

建立了检测事故分析处理制度。检测质量问题及检测事故发生后,应有原因分析、过程报告、处理结论和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查阅。

合格者通过,否则不通过。

 

2.8

建立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维修和计量检定制度及操作规程。

查台帐记录、实物等。

合格者通过,否则不通过。

 

2.9

建立了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后的处理制度。处理过程应有记录、有分析、有处理结论。

对照审查。

合格者通过,否则不通过。

 

2.10

按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检测费。无乱收费现象。财务制度完善。

向受检单位了解收费情况。

合格者通过,否则不通过。

 

2.11

建立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应规定定期培训和日常业务学习的内容。培训和学习应有记录。

现场查阅。

有制度者通过,否则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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