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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和 《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1-46-45
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发〔2007〕3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和 《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

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独立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专家学者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调整和补充。其中主任的更换需经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副主任及委员的更换需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经参加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形成,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因病或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出席并代为投票表决,受委托人员应出具委托书。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或个人列席。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前由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公室)将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及相关材料送达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三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三)研究处理重大、疑难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四)聘任和解聘专职、兼职仲裁员;

    (五)就仲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仲裁委员会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审查、登记和立案、结案工作(含申请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

    (二)负责专职和兼职仲裁员的联系及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三)负责组织仲裁庭、开庭仲裁等服务工作、协助仲裁庭调查有关证据;

    (四)负责仲裁文书的报批和送达工作;

    (五)负责仲裁文书和仲裁档案、仲裁费用及印鉴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全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向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八)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仲裁庭与仲裁员

    第十五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仲裁委员会(办)应指定其中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人事争议案件审理工作。对简单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六条 仲裁庭的主要职责:

    (一)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交办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仲裁;

    (二)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当事人举证,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四)依法组织仲裁员对人事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五)要求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庭审记录进行核对并签字或盖章;

    (六)组织仲裁庭会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七)对调解或裁决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应从作出调解或裁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制作出调解书和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八)审查办理申请人的撤诉、变更或增加请求等事项。

    第十七条  仲裁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仲裁办公室交办的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全面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认真进行案件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与争议案件有关的调查,询问证人,收集证据,以及调阅文件、档案等;

  (四)开庭审理案件时,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五)主持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六)参加仲裁庭合议,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裁决意见;

    (七)审查办理申请人的撤诉请求;

    (八)及时制作仲裁文书,做好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九)对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规定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规定事项,与广州市人事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根据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时间、难易程度等情况确定补贴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广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人事争议仲裁秩序,保障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着装整洁;所有仲裁参与人、旁听人须遵守仲裁庭规则,讲文明,讲礼貌,不得携带与案件无关的任何物品入庭,自觉维护仲裁庭秩序。

    第三条  开庭审理案件时由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主持仲裁庭的仲裁活动。

    第四条  仲裁员进入仲裁庭和宣告仲裁裁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五条  庭审过程中,仲裁双方当事人必须尊重事实,如实陈述。

    第六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可根据仲裁场所确定旁听人数,公民可持身份证申请旁听,经许可后凭旁听证进入仲裁庭。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仲裁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二)证人;

    (三)精神病人等不宜旁听的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除外)。

    第七条 非履行职务的仲裁参与人、旁听人,不得在庭审过程中穿着工作制服。

    第八条 庭审进行期间,仲裁参与人应当遵守仲裁庭规则,自觉维护仲裁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第九条  仲裁旁听人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仲裁区,不得鼓掌、发言、提问,未经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仲裁当事人发言、陈述、质证和辩论,须经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许可。不得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进行人身攻击;不得作与争议无关的陈述;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

    第十一条  在仲裁庭内,未经许可,禁止拍照、录音、录像。庭审过程中,禁止使用一切通讯工具,手提电话和传呼机应关闭或调至振动状态。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哄闹、冲击仲裁庭,不得诽谤、威胁、殴打仲裁人员以及勘验人、鉴定人和证人。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有权口头警告、训诫,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仲裁庭。

    第十四条  对哄闹、冲击仲裁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仲裁人员等严重扰乱仲裁庭秩序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送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则规定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则规定事项,与广州市人事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广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