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仲裁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 |
粤人任[1997]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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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广东省人事厅人事仲裁公正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省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特别是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人事争议日益增多。这些争议如果不能及时地得到解决,势必损害单位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稳定和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保证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公益,促进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和《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广东省人事厅人事仲裁公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事仲裁公正委员会的组成 1、组成人员 主 任: 游国经(省人事厅厅长) 副主任: 钟耿瑞(省人事在副厅长) 杨绍森(省人事厅副厅长) 林烈发(省人事厅副厅长) 何锦胜(省人事厅副厅长) 委 员: 曾 畅(任免奖惩处处长) 陈绿平(办公室副主任) 李立朗(人事处处长) 邱 毅 (监察室主任) 张志明(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邱苗地(综合计划处处长) 袁志忠(调配录用处处长) 古庚云(职称处处长) 汤烈文(工资福利处处长) 罗耀南(退休干部工作处副处长) 覃立模(人才交流中心主任) 张世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主任) 2、办事机构 人事仲裁公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在任免奖惩处,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陈潮权(任免奖惩处副处长)兼任。 二、主要职责 人事仲裁公正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全省人事争议仲裁、公正的有关规定,指导、监督全省人事仲裁、公正工作;运用仲裁职能和公正审查职能,及时公正地处理和解决省直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以及涉及省府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 三、受案范围 人事仲裁公正委员会受理省府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暂时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省府直属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行政处分、辞退、降职、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2、省府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因录用、交流、回避、工资、福利、职称发生的人事争议。 3、法规、规章规定适用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中央驻穗机关及事业单位和其他驻穗单位的有关人事争议,只接受政策咨询,不受理仲裁公正业务。 四、已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地区,应进一步完善组织规则,规范办案程序。尚未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把这两项制度建立起来。
广东省人事厅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