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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

转发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
粤劳社办[2007]144号

转发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劳社培司函[2007]27号)转发给你们,请以此政策为契机,积极与有关部门和企业沟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校企合作,把技工学校校企合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劳社培就司函[200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与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积极沟通,充分用好用足这项政策,大力推进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工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二○○七年四月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
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现对企业支付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二、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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