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
关于一九九九年度企业工效挂钩及工资包干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财政局文件 |
穗劳社函[2000]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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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九九九年度企业工效挂钩及工资包干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区劳动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财政分局及关单位: 为做好1999年度企业工效挂钩及工资包干清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度企业工效挂钩及工资包干清算,仍按市府[1996]51号文、穗企工改字[1996]02号、05号为原则,结合1997、1998年度挂钩清算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因易地改造、兼并等原因享受了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解决工资支付的企业,以及享受了政府资助下岗职工生活费的企业,在工效挂钩工资总额清算时,对劳动部门核定当年应提取挂钩工资的帐务处理,应先扣除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数额和政府拨付的资助生活费数额(不含资助的社会保险金)后的余额计入成本费用。上述数额可填列在清算(一)空栏,计算在清算表(二)64栏中。 三、凡少提新增和工资基数的企业视作放弃,不再补提及不考虑调增。 四、清算时间安排。各主管部门应于1月底前集中所属企业上报经济效益清算表(一)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2月底前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批复,并退回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依据财部门的批复,于3月10日前完成所属企业工资清算,并将挂钩清算表一、表二及申请免扣材料报市劳动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于4月底前全部批复,同时结束清算工作。 五、工效挂钩清算工作时效性强,各单位务必按规定的时间报送,不得拖延。各单位在进行这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二○○○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