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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

转发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穗地税发[2000]246号

转发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3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而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市对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具体免征标准,暂定为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超过5万元的,全额照章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单位脱钩改制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四、应纳税额举例说明:

例一、某国有企业职工连续工龄为30年,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36000元。由于该纳税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我市规定的免征标准50000元以内,因此,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二、某国有企业职工连续工龄10年,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55000元,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55000÷10=5500元

2、月均应纳税额(1260元是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允许扣除费用的标准,下同):

(5500-1260)×15%-125=511元

3、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511×10=5110元

例三、某国有企业职工连续工龄30年,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60000元。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由于该职工30年工龄,超过12年,因此按12计算。

60000÷12=5000元

2、月均应纳税额:

(5000-1260)×15%-125=436元

3、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436×12=5232元

五、本通知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1999]233号)同时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

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13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规定如下:

一、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参照本文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的免征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年六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

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限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五月八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

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25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

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

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的通知

穗劳社就[2000]13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的通知》(粤劳社[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两年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并按《通知》要求填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工作进度表》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联络登记表》,于7月15日前报本局就业处,其中《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工作进度表》是季报表,要在每季结束后5日内报送。

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年七月四日

 

 

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的通知

粤劳社[2000]8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提出的把今年作为劳动力市场建设年的指示精神,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以下简称“三化”)的要求,深入实施《广东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实施方案》(粤劳就[1998]294号),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我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把构建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作为建设劳动力市场的首要任务和突破口,采取强有力措施,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梯度推进,功能齐全,实用有效,信息共享,制度完善,运作规范”的方针,力争到2003年在全省建立起统一、规范、高效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实现劳动力市场“三化”,促进市场就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

我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总目标是:到2003年底,实现省、市、县及部门已建立就业服务

机构的街道(乡镇)劳动力市场信息计算机联网。网络功能覆盖就业和失业管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失业保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涉外就业、政策咨询、统计分析等方面;技术达到《广东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规范》(粤劳就[1999]182号)的要求;劳动力供求信息全面公开。

信息网建设在坚持全省统一规则、统一软件、统一流程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区情况分步实施,梯度推进,具体安排:

――2000年底前,6个全国试点城市在现有基础上实现与所辖县、区联网;珠江三角洲各地级市、顺德市实现“两联”(即与省和两个以上县、区或镇联网);其他各地级市达到“五有”(有场地、有设备、有专职计算机人员、有经费和工作规章制度)、“一联”(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与省联通)。

――2001年底前,6个全国试点城市信息网覆盖到街道、乡镇;珠江三角洲各市、顺德市实现与所有县、区或镇联网;其他各市实现与两个以上县、区联网。省级试点的县(区、市),实现与所属镇联网。

――2002年底前,6个全国试点城市和珠江三角洲各市信息网覆盖街道、乡镇;其他各市实现与所有县、区联网。

――2003年底前,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覆盖到已建立就业服务机构的街道、乡镇。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信息网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应成立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把手要亲自抓,并指定办事机构,组织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网络建设。要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把网络建设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具体部门和指定责任人,确保落实。建立季度通报制度,各市要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省填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工作进度表》(附表1),省将情况向全省通报并进行抽查。

(二)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软件和统一流程

省负责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统一规划,各市要严格按省的规划执行,县(区)纳入市的统一规划。各市要根据《广东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实施方案》、《广东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规范》和本通知精神,制订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具体实施方案,于7月30日前报省,经省批准后实施,各县(区)方案由市批准实施。各市应使用省确定的统一软件,统一采用全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业务流程,确保信息网有效运行。

(三)建立相关制度,加强网络运行和信息管理

1.制订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各市要根据省出台的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市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并报省备案。

2.建立动态监测体系。省劳动力市场监测中心要做好动态监测体系的研究,制订信息网运行动态监测指标,逐步实现对全省信息网运行的实时监测,各市要按省的监测指标要求完善网络运作机制。

3.建立信息考核达标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各市要加强信息的收集上网工作,采取措施尽快实施网站信息与局域网数据同步发布,不断增加网站信息量,省监测中心要对建网的市定期下达信息数量和质量考核指标,并每月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促进各市的信息工作。各市要严格按照省的要求完成任务。各市上网的劳动力供求信息,自今年9月1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实施起,应全部公开,不得设置二次查询条件,让用户在网上直接获取全面信息。对信息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及时删除过时信息。各市要做好技术准备和工作街接。

4.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市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及收集信息网建设工作情况和本地劳动保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由省及时通报各地。

5.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综合月报制度和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制度。各市从建成网络的第二个月起,都应按照省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关于下发劳动力市场综合月

报技术要求的通知》(粤劳就[1999]364号)和《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制度的通知》(粤劳就[1999]300号)的要求,向省监测中心上报综合月报和季度报告,同时,各地要充分利用从劳动力市场收集到的信息,搞好本地劳动力供求状况分析,向社会公布,为劳动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引导用人单位招聘和求职者择业。

(四)切实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各市要抓紧配备专职计算机人员,对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全面进行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知识培训。为提高技术人员和业务主管的业务水平,省将视情况对各地级市业务主管和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未达标者,由省组织统一培训。

(五)加强信息网宣传推广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站等各种媒体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机会,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情况,扩大影响,吸引更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网络接受服务。

(六)积极筹措资金,保障信息网建设顺利进行

各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省厅和省财政厅《关于筹措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的通知》的要求,尽快将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通过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上级对下级困难地区的劳动力市场建设应适当给予扶持。省将在今年下半年组织一次检查,督促各地落实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

请各市将劳动力市场建设工作的负责人、业务主管和联络员有关情况(见附件2),于7月10日前报省厅就业处。

附件1.《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工作进度表》(本刊略)

2.《劳动力市场信息建设联络登记表》(本刊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年六月一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穗劳社技[2000]19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及各“金钥匙计划”培训机构:

自本市实施再就业培训“金钥匙计划”以来,各再就业培训机构积极配合,贯彻培训为就业服务,就业依托培训,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为开展“一三一”就业服务,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缓解就业压力,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规范再就业培训工作,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求,从今年7月25日起,本市全面实施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凡经本局批准实施再就业培训“金钥匙计划”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均须按国家部颁标准要求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初、中、高级技能培训结束后,统一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东华南路148号9楼)领取试卷,对暂未有国家部颁标准的岗位培训工作,由本局统一制定培训大纲和鉴定规范,并实施技能鉴定制度。统考工作由本局职业技能开发处负责设立考核点,新开设的岗位培训工种须由本局制定出培训大纲后实施培训工作。

从今年7月25日起,无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的不予办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一三一”就业服务的培训资助费凭《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连同技能鉴定成绩才能申领。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鉴定费用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60%收费,其余40%的鉴定费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再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资助。

附:

一、岗位培训技能鉴定工种名称(本刊略)

二、广州市再就业培训“金钥匙计划”定点鉴定机构及专业(工种)一览表(本刊略)

三、广州市再就业培训“金钥匙计划”最高收费限额、资助标准表(本刊略)

四、广州市再就业培训“金钥匙计划”定点培训机构及专业(工种)一览表(本刊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年六月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3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石岭村一生产烟花爆竹的个体作坊发生特别重大爆作事故(以下简称“3・11”事故),造成33人死亡、12人受伤。目前,对“3・11”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已经依法拘留,并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为该作坊核发证、照,监督不力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已经给予行政撤积处分。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3・11”事故十分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安全生产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认真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集中二至三个月的时间,对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县、乡(镇)、村逐个进行全面、深入、彻底的大检查和清理整顿。

(一)重点查封无批准文件、无生产(销售)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生产经营点,并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从严查处涉案不法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对有生产经营证、照的企业,重点检查厂区布局、生产设施、原材料采购、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产品质量和有无非法运输、购销伪劣违禁产品及非法厂点生产产品的情况;检查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持依法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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