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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关于界定企业破产经济补偿时间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粤劳社函[2000]257号

关于界定企业破产经济补偿时间问题的复函

梅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界定企业破产经济补偿时间的请示》(梅市劳仲字[2000]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照《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从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消灭。因此,破产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从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终止,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也应计算至企业依法宣告破产之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O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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