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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与职业介绍

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人社发〔2013〕2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特制定《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本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其中,重点援助对象包括: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的无业人员。

  4、特困失业人员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①女性40周岁、男性45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②夫妻双方都已失业6个月以上;③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④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⑤其他特殊困难。

  5、“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二)随军家属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失业人员的条件享受相关补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无业农村劳动力。

  (四)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组织单位。

  (五)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享受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仅限于本市户籍的“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同时必须经市或区、街(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组织、推荐或审核确认(超出失业登记所在街(镇)行政区域范围就业的,必须由登记失业的所在街(镇)和就业所在地街(镇)的就业服务机构同时审核确认)。区、街(镇)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必须建立工作台账,接受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就业办”)的检查。发现不符条件的,由所在区负责及时纠正并从当月起立即停止享受各项补贴。严重违规的,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取消该区或街(镇)就业服务机构当月享受的就业服务补贴。

  享受社区就业补贴的岗位是指由区、街(镇)就业服务机构开发的社区便民服务岗位。

  三、本市大龄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随军家属、农村劳动力从事本市出租车司机岗位的,按照用人单位招用补贴的项目和标准享受相关补贴。

  四、享受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退出社区就业岗位的,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出社区就业岗位当月起,停止享受各项补贴。

  五、补贴对象条件重合的,只补贴最高一项,不重复给予补贴。

  六、专项资金补贴必须按期申领,因上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被退回的,社区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可延迟至下月20日前补办,其他项目的补贴可延迟至下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补办。超过该期限的,不再予以办理。

  七、各单位在申领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时,必须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补贴款必须专款专用。各区(县级市)就业办要先通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或其他形式,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1周,再送市就业办审核。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将补贴款挪作他用的,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

  八、除从化市流溪河林场外,社会保险补贴、社区就业服务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退出失业登记补贴的补贴对象不含花都、番禺区和从化、增城市的城镇户籍人员。

  九、对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社会保险、职业介绍、人力资源市场专场招聘会的补贴,适用范围包括花都、番禺区和从化、增城市。

  十、各区、县级市在执行本通知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扩大补贴项目和提高补贴标准。

  十一、本通知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过去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9日


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09〕50号)的精神,充分发挥市就业专项资金对我市困难群体就业扶持作用,明确就业补贴项目、对象、标准,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社区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1)“4050”失业人员。

  (2)特困失业人员。

  (3)“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4)农村劳动力。

  2、补贴标准:上述人员由街(镇)、居(村)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从事社区便民服务的就业岗位或者财政预算支出的公益性岗位,由组织单位开具“广州市从事社区就业证明”,根据就业证明的约定期限,按本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组织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中女性失业人员满50周岁以后仍不够15年缴费年限的,享受此项补贴可至55周岁。

  (1)给予“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

  (2)“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除外)参照《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34号)规定,按其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50%给予医疗保险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3)给予农村劳动力工伤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补贴

  1、补贴对象:

  (1)大龄失业人员。

  (2)大龄农转居人员。

  (3)特困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5)随军家属。

  (6)农村劳动力。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中招用“4050”以上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招用大龄失业和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给予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

  (2)招用随军家属,给予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补贴。

  (3)招用农村劳动力,给予工伤保险补贴。

  3、对开展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受委托代收代缴收取了用工单位社会保险费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三)灵活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了就业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现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1年的养老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应缴额度50%的补贴。

  二、社区就业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单位)。

  (二)补贴标准:

  1、对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安置本市“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岗位就业的,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给予补贴。

  2、对各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档案,按每份每年1元标准给予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

  (二)补贴标准:每成功免费介绍1名本市失业人员或农村劳动力就业(介绍从事社区就业的除外),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1、介绍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100元;介绍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的,补贴150元;介绍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补贴80元。

  2、村(居)劳动保障工作站或村委会介绍本村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补贴100元。

  四、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1、“4050”失业人员。

  2、特困失业人员。

  3、“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被企业(单位)招用或从事社区岗位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社区就业证明,参加了社会保险,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或社区就业证明的期限,给予每人每月80元补贴。其中招用“4050”以上失业人员,岗位补贴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女性失业人员根据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应延长至55周岁。

  五、退出失业登记补贴

  (一)补贴对象:市、区、街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因就业原因,在信息系统内为本市失业人员办理退出失业登记的,每个补贴10元。

  六、人力资源市场专场招聘会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和分市场、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二)补贴项目:为本市户籍失业、无业人员组织的专场招聘会(含本市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刑释解教人员、“4050”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应届毕业生、随军家属等专场招聘活动)。

  (三)补贴标准:对全市性(含市、区联动)的专场招聘会,每场补贴20000元;各区、县级市(含区、街联动)等分市场组织的专场招聘会,每场补贴5000元。

  (四)补贴办法:全市性的专场招聘会由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统筹安排;各区、县级市组织的,将相关情况抄送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由该中心负责现场指导和检查。

  附件: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申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