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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空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就〔2004〕3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空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会议精神,本局制定了《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空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空岗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运作,建立和健全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制度,确保劳动力市场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提高网络信息的公信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网上的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包括空缺岗位信息(简称“空岗信息”)和求职者信息。

空岗信息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等的用人需求信息。

求职者信息,指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登记的人员信息。

第三条 本市劳动力市场及各分市场,经批准与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联网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空岗信息坚持“各方参与收集、确保真实有效、网内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场服务中心)是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空岗信息审核、统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对各方提供的空岗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实施监控,禁止虚假、过期和无效的信息在网上公布。同时,负责按空岗信息的有效性核发相应的信息费。

第六条 空缺岗位信息由劳动力市场各分市场负责采集、核实并输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七条 各劳动力分市场可通过用人单位的招聘登记、现场招聘会等途径,负责将采集的空岗信息输入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内,并确保采集的信息真实。

空岗信息不允许直接从新闻媒体发布的招工信息中摘录输入。

第八条 采集上网的空岗信息经市场服务中心网上审核验证后,才能在网上发布。

空岗信息的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全称、招工的工种、人员要求、招工人数、福利待遇、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性质、工商登记号、用人要求等资料,且其中的必填项目不能留空。招聘单位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应详细有效,不能简称、略写或填入无效的字符号码,否则视作无效信息。

第九条 各劳动力市场所收集的空岗信息,应放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上实施全市共享,原则上不允许部门内自行设置内部网络,将空岗信息截留自用或先使用后上网补录。

 

第三章 空岗信息的审核

第十条 市场服务中心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审核员审核空岗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定期对空岗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一条 空岗信息原则上实行当天输入当天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发布、退回修改或作废的处理,整个过程最迟不超过24小时(星期五除外)。

第十二条 空岗信息因格式不完整被退回的,输入单位可进行两次修改,第次输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该信息将被作废处理。

第十三条 审核系统自行记录操作员输入空岗信息的操作情况,各分市场应严格信息输入、上网工作的管理,专人专机,确保输入信息的真实性和网络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 市场服务中心定期公布空岗信息审核的有关统计数据,协助各分市场掌握空岗信息的质量情况。

 

第四章 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审核通过在网上发布的空岗信息,当首次被使用单位点击后,由系统自行锁定,不再在网上滚动发布。点击单位可按照1:3的供求选择比例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并跟踪落实。10日内反馈介绍成功的,该信息在网上消除,不成功的,继续网上滚动发布。未有反馈的,视作介绍成功。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使用网上的空岗信息时,必须通过网络系统打印《职业介绍推荐信》,不能以手工书写形式推荐求职者,以确保空岗信息动态变化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 空岗信息上网发布后,过了有效期则视作无效信息,由空岗信息审核机构负责清理。若需延长有效期,则由空岗信息录入的单位负责办理。凡延长有效期的信息,不能当新信息重新输入,否则按重复输入同一信息处理。

第十八条 空岗信息费,由市场服务中心暂按原标准核发,有新的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输入空岗信息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视情节由市场服务中心对其给予停止1至3个月发放空岗信息费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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