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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就〔2003〕44号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委、监察局、财政局、建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商业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等十三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社〔2003〕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下岗失业人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已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非本市户籍的其他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及流动就业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已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且收入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二)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可在本市范围内享受岗位援助和减免税收、行政收费及政府社会保险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省内异地下岗失业人员在本市再就业的,经再就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其《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审核确认并加盖印章后,可在本市享受税收、收费等再就业扶持政策,但不享受本市的再就业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资助和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发放管理《再就业优惠证》,不仅是一项具体的就业服务,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政策条件和规定程序,并设置专人、专岗负责《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审核和发放工作,做到该发的一个不漏,不该发的一个不发。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逐年审核制,持有者(个人或用人单位)须在发证后第11月至12月内到发证机构办理年审,年审不合格或未经年审的,自动失效,并予以注销。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台账,加强管理。
    建立市级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联系会议制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召开联系会议,总结分析各级各部门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情况,形成协作联动机制,确保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为接受社会对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的咨询、投诉,由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分别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市劳动保障局为:83816761(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86322801(市就业办)、83352376(局就业处);市国税局:81366092;市地税局:12366-2;市工商局:85596566―3666;市物价局:83492615。各区、县级市也要设立再就业扶持政策咨询、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
    (五)把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或可提供就业岗位的项目,应按一定比例安置本市下岗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招收服务或工勤人员的,应优先招用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各级政府投资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市场,开办者必须拿出不少于20%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本市下岗失业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或免收租赁费、摊位费、市场管理费、卫生清洁费等费用。具体的实施办法待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可持《再就业优惠证》按照有关程序向各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减免收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场地安排等各项扶持政策,并由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1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补贴(不含个人缴费部分)。
    (七)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1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补贴(不含个人缴费部分)。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现有及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招用本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或符合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发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除可按规定享受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社会保险资助外,还可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相关税收。
    (八)各级有关部门的对外服务场所要设立或指定专门窗口,并明示办事程序和期限,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上岗办理相关证照、申请政策扶持和政府资助提供简捷优质的服务。
    (九)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用人单位吸纳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由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用人单位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按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规定申请补贴。
    三、关于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
    (十)就业困难群体(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技能偏差,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不仅是本市就业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
    (十一)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服务就业岗位,要优先组织和安置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对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的,由市再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费补贴(除特困失业人员外,个人缴费部分自负)。
    (十二)对本市特困失业人员实行就业服务承诺制度。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对确认并有就业要求的特困失业人员进行单独建档立册,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一人一策”的就业跟踪服务,并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提供1个以上工作岗位,对不挑拣岗位的,在1个月内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四、关于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
    (十三)加强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并向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延伸。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要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岗位空缺信息,各级公益性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各类经审批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要免费为本市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十四)充分发挥各级公益性就业培训机构和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根据市场的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减免费再就业培训,全面提升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和再就业竞争能力。其中,特困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享受1期免费职业培训,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减费培训。
    (十五)上述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本市下岗失业人员成功介绍就业及就业培训机构所需减免费培训经费,可按规定申请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其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从市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十六)各级公益性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做好再就业的后续服务工作,及时进行就业登记和收缴注销《失业证》,并协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五、关于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
    (十七)建立和完善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体系,是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编办等部门发出《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省劳动保障厅等十三个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社〔2003〕41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市市、区、街(镇)三级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制度、场地、工作“六到位”。
    (十八)区、县级市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本市公益性就业服务管理的具体承办部门。各级政府要在确保其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将其人员和办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拨款。
    (十九)街(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是社区就业、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劳动保障法规监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工作平台,在社区就业和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管理,促进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街(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建设。
    (二十)在街道和镇设立或确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名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任务重的街道和镇可独设置;一般情况下可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或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其人员编制按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由各区、县级市编委根据实际研究确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职责参照如下内容:
    1、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
    2、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组织管理社区就业,协调落实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
    3、负责辖区内就业和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
    4、对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协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5、为辖区内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个人帐户、养老金查询;
    6、对辖区内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助开展其生存状况核查及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7、协助做好辖区内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8、协助做好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结合实施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做好促进再就业各项服务工作,确保本市就业形势的稳定。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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