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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财政局

文件

穗财保[2003]2520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劳动社保局、经贸(发)局,广东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银行总(分)行、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就业愿望的广州市城镇(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向我市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或合伙经营人员(以下简称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合伙经营人员需分别持有);

(二)无不良信用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记录;

(三)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项目,在本市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项目具有较好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四)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在经办银行开立账户;

(五)具有可作抵(质)押的不动产(有价证券)或由在本市工作经济条件较好且月固定收入2000元以上的本市户籍自然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合伙经营只采取不动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内;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贷款到期,借款人提出展期且反担保措施继续落实,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但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五条 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贷款担保基金)由广州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建立,专项用于本市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财政部门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运作。担保中心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担保中心的其他担保业务分开办理,并单独核算。

第六条 经市财政局同意,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担保合作协议,将贷款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第七条 在我市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为与担保中心签订贷款担保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经办银行在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协商一致后,经办银行可承担一定比例的呆账损失,同时,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八条 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担保中心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在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市财政局商市劳动社保局、市经委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社保局、市经委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九条 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一)自愿申请

借款人本人合伙经营项目负责人(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向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承担劳动保障服务的业务机构)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填写《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六份);

2.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合伙经营人员需分别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

4.反担保的有关资料;

5.担保中心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街道(镇)推荐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资格和申请资料的核对确认,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推荐;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借款人作出回复并说明理由。

(三)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推荐项目的申请条件、贷款用途、反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其中对属于微利项目的要加以确认)。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项目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上报的项目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担保中心。

(四)担保中心审核和担保

担保中心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报来项目完成担保审核。对借款人提供不动产或有价证券反担保的,应通知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手续,办理时间按实际办理天数掌握,不受4个工作日限制,对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项目出具担保意见,转经办银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作出书面回复说明理由,并通过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转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退回借款人。

(五)银行核贷

对担保中心转来的申请,经办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贷,同意贷款的项目,分批分次(每周1次)与担保中心签订担保合同后,通知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放贷。

第十条 借款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约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开办项目因资金周转需要展期且经营状况良好的,可在贷款到期2个月前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由经办银行转担保中心,担保中心同意继续担保的,经办银行可给予办理展期贷款。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为借款人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和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贷款期间,经办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借款人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未将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经办银行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取消该项贷款。

第十五条 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可根据市财政局、市劳动社保局、市经委《转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县级市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劳动社保局、市经委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已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协商。本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经济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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