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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与职业介绍

关于修改《广州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就〔2004〕14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依法规范就业登记行为,现对《广州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穗劳就字〔1999〕4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刑满释放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证明”修改为:“刑满释放以及服刑期内的假释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二、删去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四款“在服刑期内的假释人员。”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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