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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与职业介绍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劳社部发〔2004〕1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关于控制失业率的目标,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性
    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看,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繁重。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经济发展,找准就业增长点,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就业服务力度,促进就业。同时,要从产生失业的源头抓起,采取多种手段和政策措施,有效调控失业。这对于全面实现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稳定就业局势,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失业调控工作的基本任务
    做好失业调控工作,要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的控制失业率的目标,全面完成四项基本任务:一是有效控制失业人数过快增长,使失业人员数量不超过经济活动人口的一定比例;二是尽力缩短失业周期,将长期失业者所占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三是积极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地区分布,避免过于集中,保持各地就业局势稳定;四是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并采取措施促进再就业,或将其组织到再就业的准备活动中。
    三、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方针政策,并将促进就业贯穿其中,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进程。东北地区要根据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需要,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的并轨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结合起来,制定和实施相配套的就业促进政策;中西部地区要以促进再就业为主线,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切实措施,使并轨与再就业更好地结合;东部地区要以市场就业为主线,形成市场就业和失业管理服务的新机制,以及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对协议期满已经出中心、且实现再就业的人员,要继续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搞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帮助其稳定就业。对协议期满将要出中心,或已经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要督促企业妥善处理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所欠职工债务等问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特别关注大龄就业困难下岗失业人员,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提供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难以实现再就业的大龄困难下岗职工,要按有关规定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要认真搞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并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使失业人员尽早实现再就业。
    四、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方针政策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指导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实现富余人员从“岗位”到“岗位”的转换。要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对涉及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要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方案操作,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对暂不具备主辅分离条件的企业,要引导其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开辟其他渠道,做好本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对于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多种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应对其开展的转岗培训及其他稳定就业措施予以支持。
    五、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通过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范裁员行为。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方案中要明确裁减人员的数量、裁员条件、资金渠道及安置措施等,并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债权债务的,不得进行裁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通过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做好政策宣传等措施,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同时,及时提供劳动保障服务,保证企业裁员工作的平稳进行。
    六、切实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本地企业关闭破产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要把握工作的进度和力度,避免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的数量过于集中。企业关闭破产数量较大、职工安置任务较重的地区,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在前期准备工作阶段,要指导其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对方案进行严格审核。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要指导企业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等相关服务,做好善后工作。对依法破产企业及实施兼并、改组、改制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帮助企业和职工解决涉及劳动保障的具体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工作,从实际出发,加强研究和探索。要把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考虑和部署实施。要完善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实行动态分析监测。要在对失业率、长期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就业形势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预案,在进入预警状态时启动相应措施,努力缓解失业增加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
    八、加强对失业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调控失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相应工作建议,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就业、失业形势,精心制定以下岗失业人员为主,兼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失业调控总体方案。要把失业调控工作放到重要位置上部署和安排,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内部的组织协调,落实责任,抓好各项失业调控措施的落实,控制失业人员数量增长的趋势,努力实现失业调控目标,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发挥作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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