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专区 > 劳动就业与职业介绍
政府专区

劳动就业与职业介绍

关于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劳社厅函〔2004〕124号

关于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问题的请示》(鄂劳社字〔2004〕55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要事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量和比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裁员报告后,要结合当地就业形势,认真分析企业裁员可能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企业裁员数量是否得当。如果可行,应指导企业做好裁员的相关工作,并及时提供各项劳动保障服务,保证企业裁员工作的平稳进行,切实维护被裁减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需要进行调控,应及时提出对策措施建议,向当地政府报告。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