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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倍工资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时间:2023-11-17 10-00-18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20年6月20日入职某销售公司工作,并于2023年4月20日离职。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月6500元。因周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周某于2023年5月24日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2021年6月20日至2023年4月20日期间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公司抗辩称,第二倍工资的支付时间段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且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故周某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争议焦点

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的时间段应如何明确?主张这一权益的仲裁时效应如何计算?

仲裁结果

仲裁委驳回周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周某主张的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

第二倍工资实质系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惩罚性赔偿,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应当注意的是,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持续状态,劳动者主张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第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周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6月20日,根据该事实及法律规定关于二倍工资支付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相关法条可以推算出,周某主张的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2021年6月19日起计算一年。周某向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的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已超过仲裁时效,公司的抗辩观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本案中,周某也未向仲裁委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其主张的第二倍工资仲裁请求存在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因此,仲裁委不予支持周某的仲裁请求。

周某主张的2021年6月20日至2023年4月20日期间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至2021年6月19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已满一年,且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视为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此时起用人单位不用支付二倍工资。因此,周某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6月20日至2023年4月20日期间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