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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时间:2017-12-04 09-00-26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中旬,陈某进入某酒店工作,双方订有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5月中旬止。 2009年1月至6月期间,陈某在日常工作时间经常迟到早退,并未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出勤,而多次让同事在自己迟到早退时按照正常的上下班时间代打考勤卡。甚至在2009年5月6日和6月19日两个工作日,陈某实际并未到酒店上班,而电子考勤记录和部门手工签到簿上却竟然均记载陈某正常出勤上班。 2009年7月3日,该酒店认为陈某在未出勤上班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方式制造出勤记录,存在不诚实及欺骗行为,严重违反了酒店的规章制度,因此向陈某出具书面通知,解除酒店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报送上级公司工会得到准许。 陈某因对酒店的处理决定心存不满,故而在2009年7月底,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恢复酒店与他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工资。 裁判结果: 仲裁机构驳回了劳动者的请求。 裁判理由: 仲裁机构经审理查明:陈某承认自己曾经多次让同事代他打考勤卡,并称其自己实际上是按时上下班。陈某也确认有两个工作日未出勤而让同事帮忙代打考勤。酒店的《员工手册》规定,上下班叫人代刷工作卡或替他人刷卡,属于中度过失;不诚实及欺骗行为,属于严重过失,企业有权作出立即辞退决定。 仲裁机构认为:该酒店经合法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某在未出勤的情况下,让同事代打卡,并代为在部门手工签到本上签字,陈某领取未出勤的工资,该行为当属不诚实和欺骗行为,构成 “严重过失”。该酒店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告知上级公司的工会,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处理上都符合法律规定。故而驳回了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 |